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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饱口腹之欲合伙捕鱼 非法捕捞获刑悔之晚矣

【字号:    】        时间:2023-08-29      

本网讯(通讯员汪佳慧)为饱口腹之欲,合伙非法捕捞,不料当场被“人赃并获”。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黄某、刘某、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2年11月某日,在家休息的李某和刘某闲聊时说到长江的水位下降,长江边上的新开镇新洲上许多水沟里有鱼,便提议“要不捕点鱼来分着吃”。两人一拍即合,便又邀约了黄某、朱某一起去捕鱼。

次日早上八点,几人汇合后,李某一行前往码头乘坐轮渡达到新洲上。之后,找到一处大水凼,几人开始分工捕鱼。黄某负责用抛网捕鱼,刘某使用电捕器在水中电鱼,李某、朱某负责在旁边收鱼捡鱼,捡起来的鱼集中放在朱某带来的大储物箱内。就在准备离开之时,李某等人被渔政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认定,该案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捕鱼地点为禁渔区。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刘某、朱某违反保护水产品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渔”我所欲也,“狱”非我所欲也。禁渔期非法捕捞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宝贵的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利益、口腹之欲,否则撒下渔网落法网,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