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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字号:    】        时间:2023-11-20      

本网讯(通讯员刘乐佳我看他一天都在到处旅游,但我每次喊他还钱他就说没有!

我前脚赢了官司,他后脚就把财产全转移了,现在人也找不到,太难了!

执行法官上门强制执行,他还是那么嚣张,该咋办?

老百姓遇到难事选择“打官司”,本已是烦心事一桩,但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怎么还是困难重重呢?转移、拖延、躲避……花样百出的拒执手段让申请执行人身心俱疲!

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梅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债权人李某借款140万人民币,借款周期为半年,因期满张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将张某起诉至黄梅县法院。黄梅县法院判决由张某、王某偿还李某借款14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仅用建筑砖块抵偿7、8万元给李某进行还款,剩余款项都未偿还。后李某向黄梅县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20日、2017年10月17日,黄梅县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8月12日,因张某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不申报财产,采取躲避、隐匿方式规避执行,黄梅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张某长期外逃,拘留未执行。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在黄梅县法院多次裁定查封其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及矿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将其经营的公司厂房机械设备租赁给陈某某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59万元,张某将其中的30万用于支付公司的租地费用,剩余2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治疗费用,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此外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