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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友“情深”提供贩卖假烟渠道,男子拉上朋友一起赚钱

【字号:    】        时间:2024-06-19      

  本网讯(通讯员汪佳慧)向狱友求购假烟,贩卖获利后,他叫上了朋友一起赚钱。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2023年3月,刑满释放不久的朱某,因家中办白事需要香烟,便想起了之前一同在监狱服刑的狱友“大鹏”(另案处理)。“他就是‘搞假烟’进去的,应该会有‘渠道’。”于是,朱某当即联系了“大鹏”。在“大鹏”的帮助下,朱某成功买到了正品香烟。

  随后,两人闲聊之余,朱某又从“大鹏”那儿得知,他能搞到高仿的卷烟,而且无论是外观还是口感都和真烟相差无几,价格还便宜。朱某觉得利润可观,顿时心动不已。同年6月底,朱某找“大鹏”进购了第一批货。货物到手后,朱某再将其卖给黄梅县当地的一些商店。随后,朱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销售假烟,从中共计获利8000元(已退缴)。

  “有没有兴趣和我一起卖烟?我们可以先试试到副食店推销。”尝到甜头后,朱某又介绍了朋友毛某(另案处理)到“大鹏”处购买假烟。其间,朱某一直以中间人身份促成两人的交易。毛某购入假烟后,将假烟销售到县内多个超市,尚未销售的假烟则存放在方某(另案处理)家中,直到被黄梅县烟草局稽查人员查获,事情败露,朱某被抓。

  2024年4月,此案被移送至黄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烟草制品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商品,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属于违法行为,销售假烟更会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能力,若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