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翻窗偷盗香烟,为逃避侦查用纱布遮住监控,却不知这一番操作实则“掩耳盗铃”,最终难逃法网。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入室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9月中旬某日凌晨,醉酒醒来的冯某独自出门,发现同村李某便利店的杂物室空调外机在运行,猜测李某当晚在杂物室休息,没有睡在便利店售货室里,便决定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香烟。
因早就知道店内有监控,冯某卸下防盗窗翻窗进入便利店内后,从便利店内的厨房拿了一条白纱布,沿着墙体摸索到监控探头下方,将其罩住。再次确认店内无人后,冯某便开灯在堆货处翻找,并盗走李某售货室旁半开放式卧室床上的10条香烟。为掩盖破窗盗窃的痕迹,冯某又“原路返回”关好了窗户,将卸下的防盗窗还原。直到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监控探头上遮盖着白纱布,怀疑有人盗窃,随即对货物进行清点,发现香烟数目不对后立即报了警。经查,被盗的10条香烟价值共计3000余元。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同时,检察官认为,对于在既进行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处所实施盗窃行为,且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即已经停止了经营活动,可认定为“入户”。结合该案案情,被害人李某的便利店集经营和生活于一体,被告人冯某趁李某夜间休息时进入便利店内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入户”,属于“入户盗窃”。
2024年11月,该院以盗窃罪对冯某提起公诉,鉴于冯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兼具居住与经营属性的商铺,同样具备“户”的私密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法之徒盯上这类场所,妄图入室盗窃获取不义之财,这是触及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图利益,而身陷囹圄、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