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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黄梅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字号:    】        时间:2024-07-15      

  本网讯(通讯员岳佳佩)“原来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啊,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近日,被不起诉人蔡某在面对黄梅县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理时说道。

  2023年11月,蔡某在黄梅县某超市购物完,发现超市门口停着一辆没拔钥匙的电动车,于是迅速将电动车骑走。车主人陈某报警后,蔡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1元,鉴定完毕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蔡某则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29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4年6月3日,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至黄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蔡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6月14日,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蔡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看似了结了,却仍留有一个疑问:实施盗窃的蔡某是否就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刑事案件结案后,黄梅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蔡某的行政责任。2024年7月2日,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书内容,对蔡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该案承办检察官说道,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有效实现“罚当其错”。

  今年以来,黄梅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共计发出检察意见书18份,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0人。同时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实现行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